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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3 审核人:李佳军 来源: 政策快报

 

黔科通〔2020〕63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我厅制定了《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并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

2020年9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

  根据《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19年版)》(黔府办发〔2019〕13号),省科技厅权责事项包括行政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行政处罚(关于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行政奖励(贵州省科学技术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权责事项运行实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三分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省科技厅权责事项须在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逐步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一网通办”。

  省科技厅权责事项管理须遵守科技保密和科技安全相关规定。

  一、行政许可

  1.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依程序委托市州科技部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具体负责中央在黔单位及省属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的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中央在黔和省属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16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号)。

  2.5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3.流程

  3.1申请:申请人向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人6个月内正面免冠照片。

  3.2预审: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系统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退回。

  3.3受理: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系统内受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4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5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并提交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6送达: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申请人到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通过邮寄领取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将信息交换至外交部门办理签证或交换至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居留许可证。

  二、行政处罚

  1.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7号)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4条、第38条、第39条、第43条。

  3.流程

  3.1立案:根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3.2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3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4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3.5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3.6送达: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7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三、行政确认

  1.职责

  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教用品免税资格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同时将免税单位名单抄送同级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

  2.依据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3.流程

  3.1申请:申请人向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含资产及人员组成情况,事务所选择可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计要求),人员名单及结构表(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3.2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退回。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3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4公示: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

  3.5送达:申请人到省科技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通过邮寄领取批复文件,并将免税单位名单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贵阳海关。

  四、行政奖励

  1.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组织工作。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2《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

  2.3《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第56号令)。

  3.流程

  ①通知;②推荐和受理;③评审;④异议处理;⑤批准和授奖;⑥监督。

  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年度评选规则并发布奖励推荐通知,具体要求执行《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黔科通〔2018〕129号),科学技术奖奖金的使用不受限制。

  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1.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经省科技厅权责清单设立,省级财政资金予以资助立项,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或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实施的各类科技项目,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以及参照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管理的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计划项目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

  省科技厅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授权开展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科技评估、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2.依据

  2.1《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2《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3.流程

  ①指南编制;②项目申报与评审;③预算申请及立项;④项目实施及验收;⑤监督评估。

  具体执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附件)。

  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1.职责

  省科技厅负责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3.流程

  3.1组织申报。根据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通知)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转发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等。

  3.2推荐上报。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项目的组织和遴选。以省科技厅立项建议为主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执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3.3接续支持。获国家科技计划和创新平台(企业)支持的项目(不含中央转移支付),按《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提供后补助,原则上以合同方式约定相关任务。没有以合同的方式约定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取抽查组成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方式抽查。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附件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

  一、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定位

  省级科技计划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等五大计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面向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申报。

  (一)基础研究

  1.项目定位

  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和决策科学类。自然科学类主要支持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基础前沿、交叉特色和重点学科发展;决策科学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主要支持科技管理、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等研究。

  2.项目支持

  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基础研究“一事一议”。除决策科学类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外,自然科学类一般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4年。

  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二)科技支撑

  1.项目定位

  针对社会公益性科技需求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科技攻关。社会公益性研究支持人口与卫生健康、劳动保护、环境科学、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领域技术开发和应用研究,推动社会公益事业进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的共同投入,支撑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项目支持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申报主体

  3.1社会公益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3.2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含科技成果转化、临床专项、创新券和科技金融。

  1.科技成果转化

  1.1项目定位

  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支持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通过试验发展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产业,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科技成果限5年内获得或通过验收,且首次在贵州省实施的以下成果: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通过验收的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成果(包括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不授予知识产权的成果)。

  1.2项目支持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须通过发布指南公开遴选承担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决定》(黔党发〔2011〕27号),对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1.3申报主体

  企业。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2倍以上的匹配资金。

  2.临床专项

  2.1项目定位

  支持以服务病人为导向的临床诊疗技术应用与推广。

  2.2项目支持

  每项不超过5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

  2.3申报主体

  三级医院。

  3.创新券

  3.1项目定位

  支持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或技术成果。

  3.2项目支持

  创新券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企业须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订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合同。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在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凭技术合同登记凭证及合同履行完毕的支撑材料向省科技厅申请创新券项目,一次性给予资金后补助。创新券项目实行宽进严出,通过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创新券电子凭证。

  3.3申报主体

  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科技金融

  4.1股权投资

  按《贵州省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黔科通〔2019〕66号)执行。

  4.2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

  4.2.1项目定位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贷款和保险进行补助。

  4.2.2项目支持

  Ⅰ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省科技厅与银行合作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并约定风险池规模、风险分担方式或风险补偿方式等。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开展研发活动,对贷款逾期产生的风险,按照省科技厅与银行的约定,从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中给予银行一定的风险补偿。

  Ⅱ科技保险。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给予企业30%-50%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总预算确定。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Ⅲ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额的20%给予企业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贴息。

  4.2.3申报主体

  Ⅰ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与省科技厅合作的银行。

  Ⅱ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科技重大专项

  1.项目定位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战略性、全局性、挑战性、开放性和实践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产业化核心关键共性技术及公益技术组织协同攻关,推动产业链延伸、产业联盟形成、产业辐射发展和产业板块技术进步,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2.项目支持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下设课题,每个课题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承担单位须提供1.5倍以上配套资金。首次拨付资助额的30%,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70%。对省内资源不能解决的重大项目实行“揭榜挂帅”,采取面向省内外发布技术榜单的方式,竞争择优遴选承担单位。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的省外单位的项目经费,从企业配套经费中支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最多不超过5年。

  3.申报主体

  企业。

  (五)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

  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项目包括: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型企业梯队及其它,重点提升综合创新水平和区域创新能力。

  1.创新基地

  1.1重点实验室

  1.1.1项目定位

  重点实验室包括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形成创新策源地。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面向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

  1.1.2项目支持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1.1.3申报主体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企业。

  1.2技术创新中心

  1.2.1项目定位

  面向我省长远发展的行业和产业需求,主要依托科技资源、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是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1.2.2项目支持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1.2.3申报主体

  企业,如指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3.1项目定位

  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重大、常见多发、地方病的防控需求和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着力解决临床医学中若干关键技术问题,推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形成合力,推进临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

  1.3.2项目支持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1.3.3申报主体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1.4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1.4.1项目定位

  依据我省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布局,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发展,通过长期野外定位观测获取科学数据,开展试验示范和高水平野外科学实验研究工作,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

  1.4.2项目支持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1.4.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

  1.5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1.5.1项目定位

  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1.5.2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1.5.3项目支持

  “一事一议”,重点支持科学数据、种质资源共享。

  2.园区

  2.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1.1项目定位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产业发展现代化水平,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2.1.2项目支持

  新获省政府批准建设的省级高新区,给予1000万元支持,用于高新区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

  2.1.3申报主体

  市(州)人民政府。

  2.2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

  2.2.1项目定位

  按照“创新理念、问题导向、多元参与、开放共享”的原则,以推动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着力点,探索以科技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系统解决方案,为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落实新时代发展任务作出示范并发挥带动作用。

  2.2.2项目支持

  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2.2.3申报主体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2.3农业科技园区

  2.3.1项目定位

  集聚创新资源,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着力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强化创新链,支撑产业链,激活人才链,提升价值链,分享利益链,是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高地。

  2.3.2项目支持

  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3.3申报主体

  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3.创新创业载体

  3.1科技企业孵化器

  3.1.1项目定位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3.1.2项目支持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1.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3.2众创空间

  3.2.1项目定位

  以满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为创业者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3.2.2项目支持

  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2.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3.3星创天地

  3.3.1项目定位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众创空间,是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效载体,是新型农业创新创业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3.3.2项目支持

  星创天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3.3申报主体

  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3.4大学科技园

  3.4.1项目定位

  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3.4.2项目支持

  大学科技园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4.3申报主体

  高校。

  4.科技型企业梯队

  培育由科技型种子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的科技型企业梯队,重点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4.1高新技术企业

  4.1.1支持标准

  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4.1.2项目支持

  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其中,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核实其研发投入。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企业近三年内享受其他科技型企业梯队支持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4.1.3申报主体

  企业。

  4.2科技型种子企业

  4.2.1支持标准

  注册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不超过5年。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达到企业创新能力综合评价标准(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4.2.2项目支持

  资助经费15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周期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支持。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4.2.3申报主体

  企业。

  4.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

  4.3.1支持标准

  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产品销售额或净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15%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50%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达到企业创新能力综合评价标准(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4.3.2项目支持

  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资助经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企业享受该项支持间隔不少于三年,如近三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相应的差额补助。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4.3.3申报主体

  企业。

  5.其它

  5.1院士工作站

  5.1.1项目定位

  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以院士及其团队为核心,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产学研合作为纽带,以成果转化和科技人才培养为目的,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建立院士工作站。

  5.1.2项目支持

  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5.1.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5.2新型研发机构

  5.2.1支持标准

  重点培育发展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

  (1)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第73大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从事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的新发现、新理论,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发展。

  (2)研发经费支出稳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支出总额的40%,且不低于收入总额的30%;按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

  (3)研发队伍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专职员工中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三分之一以上研发人员具有自然科学、工程和技术、农业科学、医学领域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5.2.2项目支持

  对符合以上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除适用《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的政策措施外,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我省重点产业和领域发展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5.2.3申报主体

  企业。

  5.3科普示范基地

  5.3.1项目定位

  具有较为完善的科普基础设施条件,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内科普主题鲜明,科普宣传内容丰富,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对全省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原则上科普示范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

  5.3.2项目支持

  科普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5.3.3申报主体

  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5.4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5.4.1项目定位

  更为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扩大科技开放与合作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提升我省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使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成为我省在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扩大科技对外影响力等工作中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并对领域或地区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产生引领和示范效果。原则上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叠加于已有的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

  5.4.2项目支持

  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5.4.3申报主体

  现有创新基地、园区、创新创业载体及其它相应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

  5.5技术转移机构

  5.5.1项目定位

  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5.5.2项目支持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5.5.3申报主体

  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

  5.6科技创新人才团队

  5.6.1支持标准

  团队领衔人须在近三年内牵头承担过贵州省科技支撑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重点项目、贵州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名,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50周岁以下的团队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围绕全省的重点产业及领域开展技术创新与集成创新,并能引领支撑产业加快发展。

  5.6.2项目支持

  资助经费50万元,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立项目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项目承担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1倍以上的匹配资金。项目主持人即团队领衔人。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

  5.6.3申报主体

  企事业单位。

  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三分离,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其中科技重大专项可采取多轮次筛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流程包含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评审、预算申请及立项、项目实施及验收、监督评估等环节。

  1.指南编制

  1.1  需求来源。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广泛征集技术需求。采取网上征集、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等多种方式常年征集技术需求。技术需求征集应覆盖科技型企业梯队企业,重点覆盖省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部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项目年度指南80%以上技术需求应直接来自国民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划、产业专项计划等。

  1.2编制指南。省科技厅每年年底形成第三年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初稿),次年第一季度末之前编制完成第三年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科技重大专项和基础研究计划中的决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可成熟一批、发布一批。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支持方向(领域)、资助方式、申报方式、受理时间等内容,其中,科技重大专项还须明确考核指标。项目申报所需材料在指南中一次性告知。项目评审规则与申报指南(通知)同步编制,评审规则包括遴选方式、评审方式、评审标准(评分表)、分组规则、专家选取办法、评审流程、支持额度、立项数及立项比例等内容。

  1.3指南评审。每年第一季度对次年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初稿)进行“查重”,逐步开展与我省已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国家及各省区市的科技报告进行比对。“查重”后召开指南评审会(科技重大专项至少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征求相关产业、行业部门及专家意见,并将年度科技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嵌入到省级相应科技计划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送审稿),5月底前提交厅长办公会通过。

  1.4指南发布。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次年的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自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创新券、科技贷款风险资金池、科技保险、国家科技计划及创新平台(企业)补助等项目,须在8月31日前完成项目兑现申报工作。对于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且时间紧迫的科技任务,可采取即报即评、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不受申报和受理时间的限制。

  2.项目申报与评审

  2.1项目申报

  2.1.1注册/登录。申请人(法人、自然人)须在管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在线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获得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管理信息系统将按最低限度原则收集数据,简化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合同。申请人通过账号申报项目,并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其科研诚信、项目等信息,如有不符的,可向省科技厅反映和申诉。

  2.1.2申报。除不宜公开的项目外,所有项目通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无纸化申报。凡管理信息系统内存在的信息,不重复填报。多个单位联合参与项目申报的,须提交合同、协议等合作依据,并明确牵头单位。企业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须有研发投入且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制度,且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对企业建立研发辅助账等情况,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鼓励产学研合作,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可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申报项目须明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符合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实行“双总”(行政总指挥、技术总师)负责制,由行政总指挥负总责,项目下设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负责人不超过2名。

  申报科技重大专项的,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预算申报书,以及分工协调协议、风险分析报告与危机应对预案、技术情况、专利证明等有关材料。

  2.2项目形式审查及受理

  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申请人反馈受理结果,同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须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申请人可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布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除特殊原因外,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本年度项目不予受理:

  (1)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尚在影响期内。

  (2)申报项目内容属于已立项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项目负责人有2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或有到期但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年度同时申报2项及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同一项目同年度跨计划重复申报。

  (4)项目涉及科研伦理的相关事项,但未提供生物安全、伦理审查等方面的审查依据。

  (5)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要求。

  2.3项目评审

  2.3.1“三查”。申报受理截止后,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项目评审规则和申报类别进行分组,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查新、成果查询、专利检索等“三查”工作。“三查”结果供评审专家参考。

  2.3.2评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一般在每年第三季度进行。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采取网络评审方式;基础研究、科技支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中的“一事一议”项目,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项目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方式。网络评审依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确保可追溯、可查询。会议评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按项目评审规则遴选出最优项目,提出拟立项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建议。

  同行评议专家数量不少于5人,科研一线专家比例达75%以上。采取网络评审的,省外专家数量不低于专家总数的2/3。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强化“小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在遴选专家时,优化专家遴选算法,提高项目与参评专家的专业契合度和匹配性。评审专家名单须在评审后向社会公开。

  科技重大专项重点对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基础、技术先进性、技术方案、人才队伍、产学研结合关联度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查。会议评审分为遴选和论证两个阶段,按照项目评审规则遴选出最优项目,再对遴选出的最优项目进行论证(包含知识产权评议)。论证和经费预算评审尽可能合并执行,根据论证和经费预算评审情况分别提出是否立项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科技重大专项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应有来自企业的专家参与评审,合并论证评审时应包含至少3名财务评审专家。现场核查应有至少2名参与初评或论证的技术专家。

  3.预算申请及立项

  3.1评审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现场核查情况,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项目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处理。

  3.2编制“零基”预算。根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包括后补助)经费建议及续拨项目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黔府办〔2012〕34号)细化到“项”级,编制下一年度“零基”预算,分别由厅长办公会、厅党组会审议后,提交省财政厅履行批准程序。

  3.3签订项目合同。“零基”预算经省人大批准后,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批准的“零基”预算下达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积极稳妥地推行电子合同。对未通过省人大批准“零基”预算的项目,不予立项,在征求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后可按程序调整后申请下一年度“零基”预算。

  3.4拨款。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拨付。100万元以上的,分期拨付。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新立项项目的拨款工作,上半年根据评估情况完成续拨经费的拨款。

  4.项目实施及验收

  4.1项目实施。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组织、协调,确保按时完成;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要求,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提供必需的设备、场地和人员支持。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项目参与人,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向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涉及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批准。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贵州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字样(Supported by Guizhou  Provinc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jects)及项目立项合同编号。经标注的成果方能作为验收或评估的依据。

  4.2项目延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60天内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项目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主要研究工作基本完成,产业化示范未完成但预期一年内可完成的,可提请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二次延期合理性评议。不同意二次延期,或延期到期后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的,按终止、撤销或结题处置。

  4.3申请验收。项目执行到期后3个月以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相关验收资料和科技报告。项目参与人员不得作为本项目及其课题的验收专家、测产专家、鉴定专家。财政资金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科技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科技重大专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先行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全部课题履行验收程序后,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总验收。对课题任务相对独立的项目,如项目通过验收存有较大困难时,可按课题分别验收。

  4.4验收。按照不同计划类别、不同专业学科,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分类开展验收,探索按项目承担单位集中验收项目,形成“通过”、“不通过”、“结题”三种结论。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通讯评议验收等方式进行,在合同中约定。验收专家不少于3人,应有财务专家参加,并实行回避制度。其中,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验收专家不少于7人。

  4.4.1“通过”。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和任务85%以上,为“通过”。

  4.4.2“不通过”。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目标任务的85%,或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按“不通过”处理。

  首次验收未通过且不涉及科学技术违规行为的项目,在3个月内作出改进和补充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通过调查核实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且两年内不予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因科学技术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未通过验收的,执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

  4.4.3“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且已履职尽责的项目,未完成合同书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项目牵头单位须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出项目结题申请(包括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提交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批准。

  结题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具体成果有第三方认证的,视为有效;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人员用其他研究内容或成果申报其他新项目、职称、科技奖项等。结题项目因其未完成属性,不得作为申报项目、职称、科技奖项等的依据。

  4.5撤销或终止。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4)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5)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学技术违规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6)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按规定退回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可供后续承担的单位使用。对已履行职责,但因客观不可抗因素导致难以执行,且主动提交终止执行的项目(课题),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终止执行评议,并核查备案。终止的项目(课题)停止拨付款并追回剩余经费。因科学技术违规行为导致无法实施的,强制撤销项目(课题),追回已拨经费,并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针对撤销或终止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未完成的目标任务可重新发布指南,遴选新的项目承担单位,接续原项目目标任务,经原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可沿用原项目实施产生的阶段性成果等。

  4.6及时报告原则。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间,发现因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课题)难以继续实施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报告有关问题。刻意拖延、隐瞒不报告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5.监督评估

  5.1事前监督

  5.1.1项目指南编制监督。根据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要求,对指南形成的科学性、规范性、程序性进行监督。

  5.1.2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监督。对专家抽取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专家在评审中的表现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范畴。

  5.1.3项目立项评审监督。项目正式评审前对项目受理情况、评审规则、专家使用情况开展监督。项目评审结束后,按5%的比例,对程序合规性、立项原则合理性或一致性、规范性以及诚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5.2事中监督。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评估意见作为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和经费是否续拨的依据。对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项目(课题)进行研究分析和综合协调,作出调整。

  5.2.1随机抽查。除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重点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项目外,实施周期3年(含)以下的项目,在实施期内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不开展随机抽查。

  5.2.2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由3-5名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对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类的重点项目)开展中期评估,提出项目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和后续拨款意见,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不按规定报送执行情况和未按计划进度实施,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预算执行,不配合监督检查以及配套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项目,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项目(课题)终止实施,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追回已拨经费。

  5.2.3专项监督。针对投诉举报对项目进行定向监督检查,或者针对问题整改开展核查,推动问题的整改落实。

  5.3事后监督。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验收或验收结题情况,在项目验收或结题后一定时期内,视计划项目类别和资金额度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主要抽查项目结题验收的程序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复核科技产出、成果真实性、绩效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四季度对当年项目指南(通知)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纳入每年年底形成的第三年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5.4监督结果的应用。监督结果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范畴,对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细则及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严肃处理。

  6.科学数据

  6.1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管理制度,并按照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6.2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

  6.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在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及保密规定,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6.4项目承担人使用科学数据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6.5 省科技厅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进行汇交,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7.科技成果

  7.1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对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技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省科技厅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